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展党员原则
2023-04-20 12: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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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2、”坚持这一原则,主要目的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3、(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相关资料图)
4、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5、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釆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6、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7、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法,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
8、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9、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与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10、(2)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1、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12、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13、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14、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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