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明确禁牧区划定范围等
中新网呼和浩特9月22日电 (记者 李爱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尹国惠22日在此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共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原则、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发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尹国惠表示,该《条例》明确了禁牧区的划定范围、周期及调整方式。根据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内蒙古实际,《条例》规定了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以及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应当划为禁牧区;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
除此外,记者还了解到,该《条例》还建立了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尹国惠表示,为进一步明确分工,压实责任,《条例》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中的职责。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让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措施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督促相关组织和个人履行义务,《条例》规定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条例》同时规定了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为了充分体现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条例》还规定了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尹国惠说,草原是内蒙古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草原生态,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农牧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对解决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完) 【编辑:苏亦瑜】